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27/78/122vk.html

彰化地院繼十秒摸胸無罪的判例之後,再接再厲做出了五秒舌吻無罪的神奇判例。
其實他判無罪的理由是有些微妙的,是說強制猥褻罪是告訴乃論,被告母親不想告這個被害小女孩的繼父,所以只能判一個比較更輕微的罪(嚴格說來也不是無罪啦,只是不能用強制猥褻這個法條來辦他。)。不過一般人直接想法就是唉呀!十秒摸胸和五秒以內舌吻是無罪的。
所以之前另一個新聞不就是某酒醉男子電梯襲胸,被逮之後一再辯稱,不是十秒內就無罪嗎?(是啊!可是你要在彰化地院被審才可以。)

法律真是個神奇的東西。(我對法律不太懂,有知法的朋友可以對這事件解釋清楚一點嗎?) 補充一下。我記得強制猥褻罪(也就是一般說的強暴罪)改為告訴乃論是因為考慮社會風氣改變,以前男女朋友沒結婚,兩相情願地偷嘗禁果,被發現之後,因為強暴罪是公訴罪,所以不管怎麼樣,男生就要被抓去關。所以社會進步,強暴罪改為告訴乃論。但這案例很明顯不是那種你情我願的狀況,真不曉得這些書讀到聰明過頭的法官們是怎麼想的,連一點人情事故都不懂,法律說到底,不就是要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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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illban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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